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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风险管理

  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三角用工方式,具体由天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送到用人单位,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实现劳动与生产相结合的特殊就业方式。

天津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是一种典型的三角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雇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雇佣”,使得这一用工方式与标准劳动关系有很大的区别。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该法“特别规定”一章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详细规定
 
  1.劳动权利义务在劳务派遣中出现分离
 
  传统标准劳动关系项下,签订劳动合同主体、社保缴费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均为同一“用人单位”,但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务派遣单位系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但其仅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接受用工单位退回、另行安排工作等内容;日常工作布置和管理、奖励和惩处、休假安排等均由用工单位执行,传统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离导致各方关系的复杂性。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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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而言是一种灵活用工方式,但2012年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多方面的限制,具体包括:
 
  主体限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获得行政许可;
 
  合同限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比例限制,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贵任限制,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报酬限制,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应当执行“同工同酬”;
 
  岗位限制,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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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回限制,用工单位需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将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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